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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党员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2009年12月25日 00:00发布人:



        为贯彻执行校党委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,遵照党章的要求,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,制定如下规定:
        一、加强学生党员教育,提高学生党员素质
        1、每年举办一期政治理论学习班,提高学生党员的党性修养和理论素质;
        2、加强学生党员的马列主义理论学习,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的学习,每位学生党员定期交一份学习心得。
        3、坚持认真开展民主生活会,坚持谈心制度。
        二、强化学生党员管理,增强学习党员组织纪律观念
        1、建立学生党员个人写实档案,将学生党员的基本情况、住址、学习成绩、奖惩情况、担任职务、入党时间、兴趣爱好进行登记。
        2、建立学生党员活动情况登记本,对学生党员的正常活动、学习、工作进行登记。
        3、每位党员每季度向学生党支部如实进行一次口头或书面汇报。
        4、每学期期末,每位学生党员根据本学期的自身学习、工作、生活活动情况,进行一次详细的书面总结汇报。由党支部组织进行对照检查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支部根据检查情况,做出学生党员的学习鉴定。
        三、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在学校工作中模范带头作用
        1、每学期初,每名学生党员根据自身情况,对照“十个一”制定出详细的学期工作、学习、生活和活动计划。
        2、每位党员根据自己制定的计划,具体实施,实施过程中,党员之间互相帮助,互相监督,互相促进,党支部对每位党员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。
        3、学生党员必须在各项工作中,以身作则,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,发挥模范带头作用。
        四、接转组织关系 
        1、学生党员毕业离校、转学以及因其他原因经组织批准从我校到另一单位的,应按时转移组织关系。新来校的学生党员,未转来组织关系的,不能参加党组织活动。学生党员毕业后,向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暂时无法转移关系的,经本人申请,党支部和党总支同意,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,在校保留时间不得超过一年;逾期者,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党组织。
        2、学生党员在校内转专业学习,应由本人通过学生党支部从原党总支开具校内组织关系介绍信,到学校党委组织更换。学生党员未转出学校,不得将组织关系转到他处。
        3、对应转移而未转移党组织关系、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、不妥善保管而遗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,要追究原因,进行教育,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。
        五、对两种特殊情况党员的管理
        1、学生党员违反学校规章制度,甚至违纪受处分,经批评教育帮助无改正的,严格依照组织原则和程序给予相应党纪处分。
        2、与党组织长期不联系,未办理任何手续又不交纳党费者,超过六个月即按自动脱党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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